壹、凡退伍軍階為上校(含)以下並持有榮民證之榮民,或曾志願服兵役四年以上未滿十年並在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報名推廣教育(學分)班或選修學分及函授班,於完成進修後二個月內,可逕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提出學費補助申請。
貳、就學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摘要說明如下:
一、獎助對象: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或經身分認證(且仍於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志願役退除役官兵。 
二、獎助範圍(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
(一)國內就學: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研究所。
(二)國外就學: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不含外國在臺設立之分校)
三、申請時間: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學雜費   1. (上)第一學期:每年 9 / 1 ~ 10 / 15。 2. (下)第二學期:每年 2/1 ~ 3/15。 
   成績優異 1. (上)第一學期:每年 2 / 1 ~ 3 / 15。2. (下)第二學期:每年 9/1 ~ 10/15。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限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校註冊後二個月內。
四、申請方式:請自輔導會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表格,一律以掛號郵寄輔導會就學就業處(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222 號)申請。 
五、詳細就學服務內容請上退輔會網站 https://www.vac.gov.tw/np-1894-1.html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