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
1.補助對象:本國籍,修業年限內之五專四、五年級及二專在職專班。
2.補助金額:
(1)日間部五專四、五年級:每學期17,500元。
(2)二專在職專班:減免50%學分費(不含重、補修學分),每學期上限為17,500元。
3.本方案不需申請,未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將直接適用本方案,於繳費單直接減免。
※本方案與學雜費減免、各項政府就學補助不得重複補助,可與弱勢助學金(加碼減免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同時補助。
※若有確定要申請其他政府就學補助(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的同學,為避免後續重複請領需補繳的問題,請填寫附件放棄切結書繳交至學務處課指組,繳費單則不預先扣減。

注意事項:
※五專四、五年級的同學若減免身分為輕度身心障礙學生、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撫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因減免金額低於17,500元,建議不要申請學雜費減免,直接適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二專在職專班的同學若減免身分為輕度身心障礙學生、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因減免額度低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建議不要申請學雜費減免,直接適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同一學程已獲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