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7日新北消預字第1111267979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4條規定,新北市供學生承租及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若違反者,管理權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本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執行檢查、複查者,處其行為人或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三、另依新北市政府府消防局111年5月27日以新北消預字第1110953613號公告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下列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並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一)供人留宿或居住之違章建築。(二)供人留宿或居住之租賃場所。(三)曾發生火警紀錄之建築物,且經消防局指導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四、賃居處所管理權人(房東)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非必要事由(如居家隔離等因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執行檢查、複查,以保障學生租賃安全。
五、相關資訊可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官網資訊服務-下載專區-火災預防相關-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下載參考(網址:https://www.fire.ntpc.gov.tw/index.js)。